邓律师你好,我于94年招聘进入工商银行《系临
时用工》,直到2002年才签合同,合同中约定
基本工资为400元,违约金为100元乘以违约
日至合同到期日的月数。2003年又续签了一
年,双方约定工资同样为400元,但违约金却为
10000元。我于2004年打报告辞职,但未
提前30日通知单位。单位也未提出异议并同我办
理了交接手续,我也未给单位造成任何损失。之后
我得知单位直和我交纳了2002年至2004年
的社会保险,于是我请求劳动监察大队给予我帮
助,要原单位为我交纳95年至2002年的社
保,单位却以我未提前30日为由,要我交纳违约
金10000元,请问邓律师,这壹万元我应交
吗?这壹万元相当于月工资400元的25倍是不
是合法?